| 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 具体包括: 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 其证券账户标注 “SS”:(一) 政府部门、 机构、 事业单位、 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 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 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即国有股东的定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资委)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国家或国有企业 (单位) 作为出资人之一 ,国有投资份额 (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 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 以上 (含50% ),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党组) 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总裁、 院长、 局长、 主任) 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 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公开征集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 无偿划转、 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 协议受让、 间接受让、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

